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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暨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辦理。

二、為預防校園性別事件,並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茲提供「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供參:
(一)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8條):
1.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2.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9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如附件。

三、敬請各位同仁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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