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南市114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
一、依據該局115年2月3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150210652號函及 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 點)辦理。
二、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 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 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 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 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 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 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 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申請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下之學生。
四、獎學金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 組,每名5,000元整共120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組,每名 3,000元整共80名。
五、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於115年3月31日(星期 二)前,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學輔 校安科林姿燕小姐彙辦(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 路2段6號,電話:06-2991111分機1142),信封上請註 明「114-2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申 請資料請依獎學金總表(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申請 書及應繳文件按照順序以長尾夾裝訂造冊,請勿釘裝, 俾利彙整。
(二)如未符合規定者(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 章、條件不符及文件不齊者等),該局概不予審核;所 送各項申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 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局得取消其資 格。
(四)旨揭獎學金經審核錄取者,該局將另函通知學校(由學 校轉知學生)。
六、檢附申請要點(附件1)、申請說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組 (附件2)、申請總表(附件3)及申請書(附件4)各1 份。
符合資格欲申請本獎學金者,請最晚備齊文件於115年3月24日(二)前,至高中教務處試務組提出,逾時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