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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12月5日內授移字第1140933810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人員赴陸採許可制,未經內政部許可不得赴陸,該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原則不得放行出關,如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爰可同意於具結後通關赴陸,並定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考量115年元旦及農曆春節連假將至,請旨揭人員赴陸前應向本府提出申請奉核後,經內政部許可始得赴陸,避免因未申請赴陸許可,致無法出境。
四、檢附「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教育人員職等認定說明」及「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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