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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1案

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教育部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且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將由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補助,無須由教師負擔。上開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其餘修正條文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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