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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山高中校徽   新北市立海山高中  ::: ►首頁 ►網頁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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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準此,各位教師如職前經歷符合前揭情形,得於3個月內向人事室提出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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