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7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127052號函轉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112年12月20日星經字第112012004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新加坡衛生部與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境內電子煙管理措施,包括於海陸空關卡加強檢查,強化網路銷售、廣告之監測與取締,並於公共場所加強取締使用及擁有電子煙者。
三、依據新加坡菸草法令,進口、分銷或銷售電子煙是違法行為,初犯者最高可被罰1萬星幣(7,500美元),或最長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重犯者最高可被罰2萬星幣(1萬5,000美元),或最長1年監禁,或兩者兼施。持有、使用及購買電子煙者,最高可被罰2,000星幣(1,500美元)。
四、我國「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已將電子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加強管制,並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經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顯示,截至112年12月11日止尚無指定菸品通過審查。
五、因寒假將屆且連假期間旅遊頻繁,敬請本校師生應遵循當地之電子煙管制法令,並勿將類菸品、指定菸品攜帶入境,以符「菸害防制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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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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