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6月9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1087492號函辦理。
二、倘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1次裁罰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2次違規者即裁罰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上開人士如未具居留身分者,遭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而無法當場繳清者,由防檢局轄區分局移送內政部移民署拒絕其入境。另自111年5月20日起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至我國之收件人,經查為輸入人第1次裁罰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2次以上裁罰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三、相關非洲豬瘟宣導文宣可至農委會防檢局非洲豬瘟資訊專區下載使用;「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可點擊連結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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