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新北市立海山高中111學年度國中部模範生甄選實施要點
結合模範生選拔,融入品德優良楷模,表揚才德兼修、品學兼備之學生;從選拔過程中,培養學生選賢與能、積極向學,激勵品行端正,精進卓越。
一、選拔條件:以班級為單位,曾擔任班級幹部、社團幹部或從事學校其他服務工作之學生均具候選資格。
二、選拔標準:模範生應同時符合「成績表現」及「特殊表現」。
(一)成績表現:「國中階段」上兩學期學習領域成績得列乙等以上(平均70分以上)。
「七年級」模範生以七上第一次定期及平時評量,兩項總和平均為準。
(二)特殊表現:分為以下4個評選標準,需至少符合其中一向度。
評選標準 |
說明 |
標準一: 好品德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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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二: 健康身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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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三: 關懷大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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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四: 具關鍵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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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方式及當選名額:
(一) 班級模範生代表:各班乙名
各班利用「班會時間」,依據選拔標準推薦人選(可選多名候選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拔,產生各班「班級模範生」乙人。請於111年12月16日(五)午休前,將班級模範生當選名單暨自評表,交至學務處訓育組,經資格審核通過後,即正式成為班級模範生代表。
(二)學校模範生代表:全校二人 (國高中部各一人)
1.由九年級與高三模範生分別推選一名學校模範生,代表學校於111年3月18日(六)接受市府表揚。
2.國中部推選方式:111年12月16日(五)第七節由學務處訓育組邀請九年級班級模範生暨師長代表,舉行九年級模範生相見歡活動,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校模範生候選人中票選出前三高票,透過學校薦送本校模範生代表乙名。
陸、獎勵及義務:
(2) 111年3月另發通知領取教育局獎狀乙紙、獎品一份。
柒、本實施要點陳請 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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