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業經教育部於111年7月1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8335A號公告,並自111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8335B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案公告影本及「111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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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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