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111年7月5日新北原秘字第1111244200號函辦理。
二、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略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放假1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法定休假日,凡具原住民身分者,得從本人、其父母或其配偶之民族別歲時祭儀期間擇一日放假,持足資證明族別文件即可放假,除此之外無須提供任何證明。
四、為維護歲時祭儀文化傳承,各單位得衡酌歲時祭儀天數及返鄉路程,以其他假別給予額外放假。
五、重申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相關資訊公開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行政資訊網「歲時祭儀專區」(http://www.cip.gov.tw),供自行下載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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